【核心提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税款数额较大”情节,法定刑为3至10年有期徒刑。近日,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石怀杰律师、王瀚仑实习律师成功为赵某某担任辩护人。赵某某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2万余元,最后某区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一判决结果,是与辩护人的努力及承办检察官、法官的正确适用法律分不开的。本所撰此文以与大家共享。
【律师办案心得】
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而没有像一个刑事法官说的那样:“判他蹲5至7年也很正常”。这起案件成功经验到底在什么地方呢?
沟通是关键,量刑建议至关重要。
首先,该案最为关键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切实做到了“两个争取”。即一是争取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根据规定,如果适用简易程序量刑三年的可能性极大;二是争取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具体化,最好是三年。于是,辩护人决定从“一个法定从轻,一个法定从宽,五个酌定从轻,一个案因素”与承办人沟通。首先,一个法定情节,刘某构成自首,一般应从轻减轻处罚。其次,是一个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再次,是五个酌定情节:1、本案适用简易程序;2、被告人为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等;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4、犯罪动机: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5、涉案税款已追缴,国家的税款最后没有流失。最后,从本案的特殊性加以分析,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赵某某父母年岁已高,父亲患有脑溢血,生活自理困难,女儿现在正在上高中,儿子尚幼,妻子暂无工作。如赵某某锒铛入狱将会给其他家庭成员生活上带来重创,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以上工作,被告人在律师见证下在区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最后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其次,审判的决定权在于法官。本案共同被告共有5人,在庭审前,辩护律师们进行了庭前充分的沟通。在确认承办法官后,在庭前辩护人又与法官进行了良好的沟通。根据以往多次与此法官打交道的经验,辩护人将自己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了法官,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
法庭审判后,被告人的家属表示非常满意,对本律所律师的庭前沟通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律师说法】
赵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四种情况。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没有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避免做出以上行为,以防触犯法律。
上一条:张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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