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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例

发布时间:2021-02-04 16:28:45      点击次数:538

一、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8日17时许,在徐州市泉山区第十三中学附近,于某乙在徐州市泉山区第十三中学门口找到在学校门口接女儿放学的被告人于某甲(系于某乙胞之弟),二人并因家庭纠纷与之发生言语争执,后于某乙拳击被告人于某甲面部,双方相互殴斗,被告人于某甲亦遂拳击于某乙面部,并双方继而相互殴斗。致被害人于某乙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于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二、辩护思路

于某甲的亲属委托律师代理该案,同公安机关和受害人沟通,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及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此后,考虑到案件双方系家庭特殊情况以及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等实际情况,本律师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未得到公安机关批准。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及时与承办人员沟通,请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对于某甲作相对不起诉。未得到检察机关批准。

进入审判程序后,律师从以下几点入手:

1、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在犯罪事实发生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事情发生后,对自己的行为已经进行了深刻反省,确实有悔罪的表现。

2、对受害人轻伤的损失,被告人已作了完全、充分的赔偿,已取得了受害人全家的谅解,应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作为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3、本案系由家庭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后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于某乙人民币4万元,与被害人于某乙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三、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被告人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律师办案心得

对于因家庭纠纷引发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类案件,律师介入后,除了沟通协商争取获得谅解外,还要积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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