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我所能,不负信赖。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刑事案件

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例

发布时间:2021-02-04 16:30:03      点击次数:566

一、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7月中旬,代某等人为爆破采石,购买粉红色粉末状疑似爆炸物约600公斤、管状物40根等爆破器材。2017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代某等人租住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毛庄供销社内查获上述粉红色粉末状疑似爆炸物15.26公斤、管状物27根。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粉红色粉末状疑似爆炸物为硝酸盐类混合炸药,管状物内米白色粉末为高氯酸盐类混合炸药。公诉机关认为:代某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机关认为

被告人代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切情节严重。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三年。

 

三、律师辩护要点

起诉指控代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代高全有罪。理由:1、鉴定意见书使用的“爆炸物”与刑法第125条的“爆炸物”不是同一概念,不具有相同的内涵与外延;2、《鉴定意见书》混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与《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所列的物品,并偷换概念,用生活语境中“混合炸药”代替刑法第125条中的“爆炸物”;以上位概念“硝酸盐”代替下位概念“硝酸铵”;3、证据管状物检材来源不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鉴定书具有明显缺陷,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观点,从检察院量刑建议十三年改为有期徒刑六年。

 

五、律师办案心得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为未办理经营或者运输、仓储爆炸物的相关资质和证件而涉及非法买卖、制造、储存、运输爆炸物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制造硝酸盐类混合炸药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爆炸物“,理论上有争议,司法实践中认定、处理比较混乱。作为本案辩护人,为了将这个案件辩护好,在办案过程中,我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相关技术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的钻研上,查阅了大量的化工技术资料、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文章,并从中获益。正因为我们对本案出色的辩护建立在如此坚实的基础上,逻辑严密、论据充分,才使得合议庭最终部分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上一条:故意伤害案例
下一条:关于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定

返回列表

您感兴趣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