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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马某义、夏某涛物权保护纠纷

发布时间:2021-02-04 16:26:17      点击次数:561

【案情概要】

2019年,委托人吴某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拍卖,竞得江苏某某饮品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茅村镇104国道东侧工业厂房及土地。拍卖中明确载明拍卖物存在租赁情况。为能实现对竞拍所得不动产的处分权即收回不动产的目的,2019年12月6日,委托人特与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案情分析】

接到委托人的委托后,我所迅速组织人手开始行动。2020年4月,经过团队讨论后,我们决定以物权保护纠纷为案由在铜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并同时初步拟定了诉讼方案。2020年5月20日,团队进入委托人竞拍场地,开始清理,并做律师见证,清点场内物品等工作。该案前后历经四次庭审及庭后核实证据,最终于2020年12月15日尘埃落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场地占用费2万元,六佳所圆满完成最初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得到委托人的高度满意。

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原告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了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104国道东侧的原江苏某某饮品有限公司的工业厂房及土地所有权,并取得了该物业的《不动产权证书》,依法对该物业享有所有权。关于两被告与江苏某某饮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合同并非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签订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履行该合同约定的内容,且合同签订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本案中,租赁价格不合常理,远低于市场租赁价格;合同形成时间不合理,根据检测结果,涉案租赁合同形成时间并非2015年6月24日,而是晚于该日期。租金的支付不符合常理;涉案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不符合常理,涉案租赁合同实际未成立履行。被告主张其与某某公司间存在租赁关系,其作为承租人对于案涉租赁合同的成立有效及履行未完成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不利后果。

【办案心得】

搜集信息在处理案件、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更多信息,能够大大提高信息获取量,从而使问题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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