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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商业保险律师-商业保险赔偿金应该归于谁

发布时间:2021-09-14 16:23:26      点击次数:844

  徐州商业保险律师发现一些雇主会为雇员额外参加商业保险,如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另一些雇主会参加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保险,以降低雇员的就业风险。员工发生事故后,商业保险赔偿金应归谁?用人单位能否扣除自己应向员工赔偿的金额

  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员工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相关的工作,因事故或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等而发生障碍或死亡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障碍补助等经济赔偿责任的,是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徐州商业保险律师提醒大家商业保险其保障对象主体为企业雇主。换句话说,雇主保险的受益人应该是雇主(即公司)。

  其次,徐州商业保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目标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目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目标的保险。本案中,附加保险扩展24小时事故条款b项是主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条款,但徐州商业保险律师根据附加保险扩展24小时事故条款b项的约定内容,该条款的保险内容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目标,雇主对员工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是保险目标。因此,扩大24小事故条款的b项保险的性质应该是人身保险,不是雇主的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对员工的死亡或伤害承担法律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徐州商业保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员工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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