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律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外观专利来说,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则认为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技术特征的组合相比,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时,徐州律师应当基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一般消费者是一个虚拟的主体,作为本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细微变化。
一、专利权的初步评价
首先,确定涉案专利相关信息,包括权利人,专利号,申请日,有无优先权及优先权日,专利权费用缴纳情况、相关审查通知等信息。根据上述信息,可以进行如下的初步判断:
(一)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是否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三)是否属于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四)是否满足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规定;
(五)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是否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六)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有过修改,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七)专利权人是否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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