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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电子投保的免责效力探讨

发布时间:2022-08-08 10:54:56      点击次数: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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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时代,电子数据改变了千家万户的生活模式。传统柜面业务居多的保险行业,在信息化时代的浪潮中,也在逐步改进其经营模式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新格局。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业务体量大,产品覆盖面广、客户人群不确定,针对上述特点,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采用制式合同、格式条款。传统柜面经营,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面对面交流并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在充分知晓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免责生效。信息时代背景下,保险用户往往采用电子投保的方式,信息录入、条款说明、保费缴纳一气呵成,合同双方不见面,保费保单自呈现。便捷的操作方便了万千用户,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不见面不交流不解释不说明,格式条款是否生效呢?近期人保徐州公司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交通事故中,司机醉驾致伤者死亡后肇事逃逸,后死者近亲属起诉肇事司机及交强险、商业险承保人人保徐州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68329.8元。2021年9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由人保徐州公司支付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6329.8元同时判令人保徐州公司返还肇事司机垫付的丧葬费50000元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介绍




    收到判决书后,人保徐州公司法律部将该案二审程序委托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杨曼律师承办。经过案情研判,该案诉讼策略如下

01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商业险免责条款依法生效

02

酒驾、逃逸系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益并为法律所禁止,应由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客观上使得违法者基于其违法行为获益,与法理不符亦会使法的价值判断和指引作用大打折扣

03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程序性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个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针对商业险中醉驾、逃逸能否免责的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举证质证。人保徐州公司的庭审意见主要为电子投保具有特殊性,投保事项的告知流程有别于传统当面告知。根据人保公司公证后的投保流程可知,投保人在进行电子投保过程中需严格按照人保公司电子投保软件设定的固定流程操作,其中对于保险条款的告知程序主要体现在需由投保人分别点击交强险条款、商业险条款及免责说明书三个页面,页面下方系统会提示请阅读条款内容后操作并在投保界面的最下方点击“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否则将无法进入投保人签字环节。本案投保人在电子投保最后环节中签字表明其完成了全部阅读流程并知晓且认可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免责条款依法生效。另根据人保公司电子投保页面显示,免责条款第二十二条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以方框、加粗的形式予以提示,其中22-2-1交通肇事逃逸、22-2-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逃逸、酒驾均系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保险人仅需要尽到提示义务即可,投保软件以加粗等显著区别于其他条款的方式予以提示,且在免责说明书中对该条款进一步解释说明,应当认定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针对上述意见人保徐州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电子投保流程演示视频、免责条款视频截图及投保人签字确认的电子投保单打印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商业险免责,并判决保险人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18万元垫付责任,死者近亲属的其他损失及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亦由肇事司机负担。


    两级法院之所以产生上述分歧,在于一审法官以纸质保单的传统思维,来判断电子保单的证明力,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根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保单属于电子数据,与纸质证据具有同等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比纸质证据更客观、更真实,能立体反映事实经过。电子投保必须实名认证,且按照操作流程完成全部条款的阅读,才能进行签字确定并缴纳保费,全部流程的操作人保公司均设定了最低阅读时间,强制性约束条款阅读,最大程序保障投保人对于条款的知晓及法律后果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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