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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 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2020-04-16 09:11:57      点击次数:619

主讲:董兆强


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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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编辑:邹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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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主要行政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本省主要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2020.02.08《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02.09《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02.10《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02.10《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决议》

2020.02.10《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决议》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对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24时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什么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二节 关于公民的主要法定权利

如何保障获得疫情信息?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如何保障获得救治?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如何保障不受歧视?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生活?

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工作报酬?

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一些地方采用了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方式隔离疫情,请问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做法是否合法?怎么做才合法?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主要包括:(1)对患者或疑似患者依法采取隔离措施。(2)采取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4)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但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5)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当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这些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主体适格、措施适度。所谓主体适格,也就是说这些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谓措施适度,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也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总之,依法办事,依法科学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关于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定义务

1、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什么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为做好防控工作,防治传染扩大,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有什么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在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4、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有什么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5、在工作限制上,有什么义务?

为避免疾病传播扩散,维护公众健康安全,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对政府发布的活动限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7、对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紧急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8、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9、遇到有关部门征用财物,有什么义务?

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但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同时,征用财产也不是无偿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权利人有权获得补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征用】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0、遇到卫生行政部门来检查,有什么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节 新冠疫情与劳动法

1、新建立的劳动关系在疫情防控期内如何处理?

如果求职应聘者与企业仅在疫情防控期前达成了录用意向,但未实际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双方还没有真正建立劳动关系。在疫情防控期内,企业可以暂缓录用,不必负担工资支付义务。企业如果决定不再录用,应当及时告知对方。

如果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前已经入职开始工作,则不论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承担在疫情防控期内的雇主责任。劳动者尚处于试用期的,可以参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的规定作试用期中止处理,并且可以将试用期工资作为疫情防控期内的正常出勤工资标准。

2、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赔偿金,用以惩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如果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不符合承担赔偿金的条件。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签订电子化的劳动合同,或者以电子化方式先行协商合同条款,待复工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通知后不愿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又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延迟复工的,如何确定延迟复工期内的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参照停工停产歇业的规定,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一般不考虑加班费。对于实际出勤的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给予优待。

用人单位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继续延迟复工,且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支付生活费。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江苏省地区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的,应当同时负担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劳动合同在疫情防控期内到期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劳动合同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延迟复工期、医疗期内到期的,依法顺延。劳动合同在今年春节长假内到期的,是否顺延尚无定论。鉴于疫情在春节长假期间已经爆发,建议用人单位给予同等对待。劳动合同顺延的期间,不计入是否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

劳动合同在顺延之前,如果劳动者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则用人单位在顺延之后不能直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应当依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8条的规定,告知劳动者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约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后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5、若单位不提供口罩,能否拒绝上班?

不能。

(1)单位提供口罩,于法无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但对非特殊行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2)就各地疫情期间的通知、指引等,口罩并非复工的必须品:

北京市疾控中心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公众佩戴口罩指引》,处于多人办公环境下的工作人员,办公环境宽松、通风良好,且彼此间确认健康状况良好情况下可以不佩戴口罩。其它工作环境或无法确定风险的环境下应佩戴口罩,通常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6、若单位不提供口罩,劳动者能否以单位不能提供劳动保障条件为由,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不能。原理如上。

7、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算工伤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看情况,如果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感染新冠病毒,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麻烦之处就在于,何时何地感染,未必能够清晰查明。

但即便不认定为工伤,新冠肺炎的救治费用,目前个人无需负担,各地基本上都实施了免费政策。

8、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相关信息属于披露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上述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企业出于防控传染病的目的,根据政府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可对员工的出行情况(如是否去过湖北)等信息进行收集统计。但企业在收集相关信息后应当采取必要保密措施,除依法向相关政府部门、疾病防控机构、医疗机构报送外,不得泄露或披露。

9、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可以。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省内各种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人员聚集,阻隔传播途径,从而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不违反“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复工的,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10、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防控需要提供服务,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能否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限制?

可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新冠肺炎与合同纠纷问题

1、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细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时不能履行(即合同不能按约如期履行)。

不同的履行不能类型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与不履行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文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

两项制度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存在交叉地带。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时,不可抗力侧重于调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责任减免问题,而情势变更侧重于调整合同可以履行但代价太大或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的合同变更、解除问题。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具体情况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而免责或部分免责,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主张合同变更或解除。

3、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是否都可以豁免、减轻责任或变更、解除合同?

不是的。

新冠肺炎疫情虽然会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但并非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会造成阻碍。当事人一方主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并要求豁免、减轻责任或变更、解除合同,应当举证证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阻碍因素及影响程度,一般需要考虑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是否存在替代履行方式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4、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采取哪些措施?

一是要及时通知。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是要提供证据。对于阻却合同义务履行的事由,要向权利人提供证明,例如延迟复工的通知人员管制、交通管制的证明等。

三是要筹划替代方案。义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四是要积极协商。双方当事人应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克时艰。

5、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导致无法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即并非无法交货)或者迟延交货未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未对相对方明显不公平的,那么从鼓励交易的角度,我们倡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原则上不支持解除合同。违约方可依法主张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即无法交货)或者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通过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也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承担比例,更倡导双方通过协商合理分担损失或者通过达成新的交易等方式弥补损失。

6、虽然合同义务的履行期尚未届满,但企业因疫情而停产停工,供货方能否主张顺延交货日期或工期?

可以。

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必然会导致生产周期、备货周期等缩短,而这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情况所导致,并非相关企业因自身原因或过错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交货日期或工期可以合理顺延。我们倡导双方通过协商采取分批分期交货、加班加点赶工期等方式尽量减少交货日期或工期顺延所造成的损失。

7、在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若发生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免责或变更、解除合同?

对于在疫情发生后才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可以推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故一般情形下,对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免责或变更、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8、虽然合同可以履行,但是卖方主张因疫情影响需要增加合同价款,应当如何处理?

既然合同可以履行,说明不存在“不能克服”的情况,卖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擅自要求增加合同价款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一般情况下对于卖方要求增加合同价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卖方有证据证明是受疫情影响且远超正常商业风险的除外。

9、疫情防控期间,买受人能否基于货物来自于疫情严重的地区而拒绝接受货物或包裹?

由于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020年1月29日世界卫生组织官员及专家已明确解答,因新型冠状病毒在物体表面存活时间短而不会通过接收包裹传染。因此,若买受人仅以货物或包裹来自于疫情严重地区而拒收,并不能构成拒绝收货的法定免责事由,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0、对于已交付的货物、设备等,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导致无法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检验,是否发生视为检验合格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但是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原因无法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检验,并非怠于履行检验义务,相应的检验期限可以合理顺延,不发生视为检验合格的法律后果。

11、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据此要求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是否豁免逾期付款责任?

在当前支付方式多元且十分便捷的情况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一般不会存在“不能克服”的情况,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据此要求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若迟延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是,受疫情影响,当前不少企业面临资金压力,我们倡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分期还款等方式共度难关。

12、疫情期间按照政府要求转产防疫紧缺物资或防疫紧缺物资被调配、征用,造成原合同无法履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企业按照政府的要求转产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物资,导致企业虽未停工停产,但不能履行原合同义务的,原则上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疫情期间买卖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物资,在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若因政府调配、征用等原因,卖方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原则上卖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13、受疫情影响,游客能否解除旅游合同?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如何退还费用?

因疫情严重,全国多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文旅部门要求暂停一切旅游经营活动。已出行的旅游团队,一般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在旅行行程开始前,游客可以要求解除旅游合同,也可以与旅游社协商变更旅游合同(待疫情结束后再出行)。

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一般应当退还全部费用,但是如果在合同解除前旅游经营者已经发生或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比如办理签证的费用等),旅游经营者有权予以扣除,余款应当全部退还给游客。


第六节 关于法律责任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3、出入境人员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出入境人员,以及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入境人员,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如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第七节 返岗防护建议

1、返程前

在决定返程前,也需先衡量自身的身体状况。一般来说有发热等症状的人群不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防给同乘旅客带来更大的恐慌,甚至造成疫情进一步扩散。建议此类人员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延期复工。

身体无恙的人群在返程前需提前准备好口罩(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消毒用品(消毒液/消毒湿巾/免洗洗手液等)。其中飞机上不能随身携带酒精、消毒液,建议携带消毒湿巾。

提醒:如果是乘坐飞机、火车、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一定要佩戴防护效果好的口罩(如N95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不建议使用普通的纸质口罩、棉布口罩、海绵口罩、活性炭口罩!

2、返程中

1、乘坐私家车返程的人群

私家车自驾回程也不是绝对安全,虽然开启车内内循环的阻隔率确实要比外循环稍好一些,但车辆内循环只是通过一块翻板来阻断外界空气进入空调管路。车辆行驶时,外界空气中存在的雾霾和有害气体,甚至是细菌病毒依然会顺着空气进入车厢。因此私家车防疫工作同样不可忽视!

(1)车内依然要戴口罩,但并非必须是N95或医用外科口罩,也可以选择工业用颗粒物防护口罩(GB2626-2006)或者医用护理口罩等;

(2)日常情况下应保持车内环境整洁卫生,有条件的可以对内部物体表面(如车身内壁、司机方向盘、坐椅等),采用75%酒精进行喷洒,或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一般情况下,私家车无需消毒处理,勤更换勤清理汽车空调滤芯即可。但是当车辆处于空旷场所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冬季注意车内外温差太大引起感冒。处于地下停车场等密闭环境时,建议关闭车窗,采用内循环方式进行通风。

(3)不要搭载不熟悉的人,尤其是有发热、咳嗽、打喷嚏等症状的人;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搭载了可疑症状者,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尽量与搭乘人员保持距离,不要开启内循环,尽量保持开窗通风。待可疑人员下车后,迅速将车窗开到最大通风,并对其接触物品进行消毒(车门把手,车窗,座椅等)。

(4)去服务区时,注意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更高级别的口罩以及戴手套,避免在人员密集的地方逗留过长时间。

(5)当出入过公共场所返回私家车后,建议先用手消毒剂进行手部卫生消毒,再触摸车内物件。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程的人群

(1)在火车、高铁、飞机等密闭的空间中,一定要佩戴好口罩,尽管中国疾控中心建议普通民众口罩不必一次一换,但如果发现口罩出现破损、污染、潮湿等情况时还是要及时更换;

(2)对扶手、座椅、桌子等身体能够接触到的地方可以用携带的消毒用品(比如消毒液、消毒湿巾)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3)尽量不要在火车上进食食物。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方式,除了呼吸道传染之外还可能有通过接触传染,如果病毒携带者或感染者使用了扶手、座椅等,都可能造成污染。

所以,建议在封闭空间里,不要和其他人共同使用水杯;尽量不要进食食物,如果一定要吃食物,建议在进食之前用肥皂或消毒液做好手部清洁,减少接触传染;

(4)注意与他人保持距离(最佳距离为1米以上),不要与陌生人近距离交谈;

(5)不要对着别人咳嗽、喷嚏、打哈欠等,打喷嚏时可用手肘衣服遮住口鼻,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

(6)如果车上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听从工作人员的指令,及时自我隔离,听从安排进行排查检测,不可私自离开。

提醒:到达目的地后,外套上有可能因为接触感染而携带一些病毒。如果个人比较担心,可以将外套等消毒、清洗,或者晾挂在阳台上通风处晾晒。

3、返程后

返程后,不少人面临的就是返岗问题,重新回到办公场所,大家多少还是有些担心,办公室里人这么多,会不会有感染风险?我们该怎么做才能有效防护呢?

1、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出行

首选步行、骑车、自己开车上班;

如果必须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请全程佩戴口罩;

避免在公交、地铁上吃东西,下车后如果不方便及时洗手切勿用手接触眼、耳、鼻、口等处。

2、戴口罩乘坐电梯(不管电梯间有没有人)

即便电梯间内没人,也要戴口罩!因为如果之前有人咳嗽或是打了喷嚏后离开,那么电梯间内则充满了飞沫,包括你按电梯按钮的手指也沾满了飞沫;

在电梯里按键时最好隔着纸巾(或用钥匙、手机等物品代替手指)去触摸按键;

等候电梯时站在厅门两侧,不要离厅门过近,不要面对面接触从电梯轿厢中走出的乘客;

尽量避免与多名陌生人同乘电梯,时间充裕的乘客可耐心等待下一班电梯;

有条件的公司建议安排专人每隔1小时都对电梯间进行酒精消毒,特别是按钮区。

3、第一时间洗手、消毒

到了办公室后第一时间先洗手;

除了洗手,我们对自己手部会接触到的物件也需要进行一次消毒,比如手机、门把手、鼠标、键盘、工作证、文具、椅子等。可选用75%的酒精对这些物品进行喷洒,随后自然晾干。

4、佩戴口罩,谈话保持适度距离

即便在办公室内,也仍需要佩戴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相对更透气舒适);

与人谈话保持1米的距离(一米外病毒载量大大减少,也大大降低了传染风险)。

5、保持办公室通风(尽量不要开中央空调)

每天办公室开窗通风至少3次,每次20~30分钟;

如非必要,尽可能少开会、少集中;

公司尽量不要开中央空调,可以开分体式空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制所所长陈恩富表示,如果有一个确诊患者在大厦里工作,那中央空调系统就很可能成为传播的高危因素,而对于中央空调的消毒,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

6、错峰就餐,吃饭时少讲话

公司可采用错峰就餐制,避免员工扎堆就餐;

避免面对面就餐,最好能单独用餐;

去餐厅的途中和取餐时,全程佩戴口罩,直到吃饭前的那一刻,再摘下口罩;

就餐时尽量不要和旁人说话(尤其是陌生人);

就餐前,一定要先洗手,饭堂回工位前,也必须洗手。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病毒在外界的存活能力不是特别强,医用酒精和胶冻状洗手液都能很好地消毒,勤洗手和戴口罩一样重要!请大家在吃东西前、外出归来或是要接触自己面部前(特别是口鼻眼),一定一定要先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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