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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怎么区分?

发布时间:2021-04-19 09:46:34      点击次数:371

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法定的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纠纷,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就合同的某些条款发生争议,或者由于合同一方虽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但是客观上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的民事纠纷。


  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管生活中我们遇到哪种刑事或者民事案件,都应当在第一时间请徐州合同纠纷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受合同的权利而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而欺骗行为是在这种主观意思的支配下实施的。


  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所有的目的和动机,其主观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确定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因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案发时有可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能够归还有关款物,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对方当事人款物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想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观目的下而实施的欺骗行为促成了合同的签订,在签订合同后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意愿及行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履行,那么这种情形不应作为合同诈骗。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虽然存在欺骗手段但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诚意、有无履约能力、是否有履约的实际行为以及是否积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等方面考量,徐州律师认为如果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履约能力但是积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使得对方当事人避免损失,则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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