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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喜与鼓楼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02-04 16:24:18      点击次数:584

【案情概要】

2018年1月徐州市鼓楼区物资市场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动迁指挥部经与被征收人孟某喜就物资局配套楼4单元302室房屋征收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由动迁指挥部出具情况说明,确定补偿单价1.3万元/平方米,货币补偿1443650元补偿款在2018年2月28日前付清,如不能付清按每拖延一天给总补偿款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后,虽经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分文征收补偿款。徐州市鼓楼区物资市场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动迁指挥部是被告设立的临时机构,对于临时机构所作出的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适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在本案中,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中将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确定为征收部门,徐州市鼓楼区黄楼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适格被告为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最终,该案件以被告住建局一次性支付200万元调解结案。

【办案心得】

确认适格被告在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适格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形式上适格,即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起诉状指向了具体的、特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达到足以使其指称的被告与其他行政主体相区别的效果,即可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但仅要求“明确”,而非“正确”。因此,被告适格的第二层含义则是实质性适格,也就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这里的“事实根据”就包括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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